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湯容濱律師,畢業(yè)于上海大學法學院,工作態(tài)度認真、思維敏捷嚴謹、法學功底扎實。在訴訟案件中,湯容濱律師善于運用證據(jù),歸納案件事實,對案件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分析,努力實現(xiàn)當事人訴訟利益的最大化。在非訴訟案件中,湯容... 詳細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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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(xiàn)實生活當中,未婚男女在結婚之前會有送彩禮的習俗,這在我國大部分地區(qū)都是存在的。彩禮是否返還,一般可以根據(jù)是否進行了婚姻登記進行判斷,未登記結婚的,彩禮一般可退;進行登記結婚的,彩禮一般不可退。那么,有哪些未登記結婚退還彩禮規(guī)定?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。
送彩禮是我國大部分地區(qū)普遍存在的現(xiàn)象,因各地風俗的不同,彩禮的金額也是不同的。
一、有哪些未登記結婚退還彩禮規(guī)定
在我國,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婚約產(chǎn)生的財產(chǎn)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。
婚約財產(chǎn)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。理論上關于彩禮的性質、應否返還有數(shù)種觀點,但一般對彩禮有規(guī)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,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,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。依此觀點,彩禮贈與行為一經(jīng)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,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,當婚姻不成立時,贈與合同解除,受贈人即喪失繼續(xù)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,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(xù)占有財物的,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?shù)美?,依不當?shù)美颠€對方。
在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,因此,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,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,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。但是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卻事實上同居的,若男方始亂終棄,要解除婚約,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,本著保護婦女,保護弱者的原則,在彩禮返還數(shù)額上,可酌情減少。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,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,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,以未辦理結婚手續(xù)為由,要求返還彩禮,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,也可減少返還數(shù)目或不予返還。
二、彩禮不用返還的情形
這是審判實踐中經(jīng)常遇到的問題,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,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。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:
1、共同花費。一方收到彩禮后,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,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,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,在計算返還數(shù)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。
2、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。在戀愛中,男女雙方為表情意,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、信物等,可以說,這些是一方自愿賭與另一方的,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,對于該類財物,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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