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湯容濱律師,畢業(yè)于上海大學法學院,工作態(tài)度認真、思維敏捷嚴謹、法學功底扎實。在訴訟案件中,湯容濱律師善于運用證據(jù),歸納案件事實,對案件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分析,努力實現(xiàn)當事人訴訟利益的最大化。在非訴訟案件中,湯容... 詳細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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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合同預期違約不同于合同實際違約,預期違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,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,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,那么合同預期違約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?下文為您詳細介紹。
1、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
預期違約發(fā)生后,債權(quán)人可以用書面、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,此時合同仍然有效,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,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,債務人行為構(gòu)成實際違約時,債權(quán)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。
2、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
對于默示毀約的案件,債權(quán)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,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或撤回毀約表示。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,債權(quán)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。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,債權(quán)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。
3、債務人撤回毀約
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后,有權(quán)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,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,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。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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