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湯容濱律師,畢業(yè)于上海大學法學院,工作態(tài)度認真、思維敏捷嚴謹、法學功底扎實。在訴訟案件中,湯容濱律師善于運用證據(jù),歸納案件事實,對案件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分析,努力實現(xiàn)當事人訴訟利益的最大化。在非訴訟案件中,湯容... 詳細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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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免責條款的約定是為了避免日后承擔不必要的合同責任,一般合同的簽訂都有約定免責條款,那么有了免責條款就真的能免責嗎?其實不然,下文為您詳細介紹。
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
我國《民法通則》規(guī)定:“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破壞國家經(jīng)濟計劃,擾亂社會經(jīng)濟秩序?!边@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(jù)。因此,在簽訂的合同中,有上述內(nèi)容的免責條款無效。
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
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,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,這就與民法通則規(guī)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,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。
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
也就是說,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。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(zhì)量合格的、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,如果在合同中訂立“銷售方不對房屋質(zhì)量承擔責任”等條款,即屬免除基本義務,當然無效。
不得違反公平原則
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。如在購房合同中訂立“對由于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,售房方不承擔責任”,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。如果合同一方憑借自己的優(yōu)勢,訂立對另一方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,另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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